剛剛結束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這次會議,將在中國追求法治進步、提升法治水平的徵程中留下深刻的印記。
  四中全會研究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若干重大問題,也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做出了部署。這當中,會議對於捍衛憲法尊嚴給予了相當的重視。全會指出,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
  這一表述,習近平總書記2012年12月在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佈施行3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就已經提及。他在上個月慶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6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再次對此進行闡述。一個多月之後,四中全會又繼續強調了上述提法。在這個表述的背後,是黨內最高層對於依憲治國和依憲執政意義的深刻認識。
  四中全會高舉依法治國的旗幟,首要解決的,就是捍衛憲法的尊嚴。憲法的生命與尊嚴,則需要在具體實施中得到體現。缺少有效的、具體的實施,憲法作為母法,便失去了應有的權威與力量。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效力和法律權威。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超越憲法和法律之上,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這是一個常識性的道理。從1982年憲法實施以後,很多人都在重視和關心憲法的真正功效。
  憲法實施與監督的狀況,決定著一個國家的法治水平。如果連憲法的尊嚴都得不到應有的捍衛,那麼制定再多的法律條文,都有可能成為空談。唯有充分尊重憲法的權威,國家的各項工作、未來的全面改革方能納入法治的軌道。
  那麼,憲法的生命與尊嚴如何得到展現?四中全會給出的答案是:健全憲法實施和監督制度,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透過這些表述可以看出,制度建設仍然是重中之重。而相關的制度安排,也都是為了能夠使憲法真正落地,而不是懸在空中。
  目前保障憲法實施的監督機制和具體制度並不健全。有法學家曾感慨,現行憲法制定得很好,但是為什麼實施得不好呢?關鍵原因就在於缺乏有效的保障機制和具體的實施制度。把握住這個要害,當有助於推動健全憲法實施和監督制度。當然,制度建設有時候也會比想象中來得困難。其中的阻力與原因值得深思。
  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是另一項重要任務。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職權中,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放在突出的位置上。全國人大在實施憲法中把關的例子,過去也陸續出現過,但顯然還遠遠不夠。以權壓法等現象長期未能去除。全國人大在與執政黨、行政系統的關係中,其角色需要更清晰,其權威需要再塑造。
  角色的清晰助益於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四中全會指出,依法執政,既要求黨依據憲法法律治國理政,也要求黨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這是對黨與憲法之間關係作進一步釐清。這種釐清,同樣有助於全國人大在捍衛憲法尊嚴問題上發揮其應當發揮的作用。
  談及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這裡邊既有完善制度,也有激活制度的問題。有學者曾表示,1982年憲法通過憲法解釋權制度與違憲法規等的撤銷制度相結合的方式,已經形成比較完整意義上的違憲審查制度。不過,1982年憲法沒有明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違反憲法的法律的撤銷與審查問題,表明現行憲法監督制度仍不健全。如何完善更有效的違憲審查制度,是關鍵與核心。
  四中全會高度重視憲法權威及憲法的監督與實施,具有深刻的現實意義。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需要依靠執政黨和每一個公民的努力與追求。
(原標題:憲法的生命與尊嚴在於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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