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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規定明確工傷保險責任認住商不動產定等問題
  據新華社隨身碟北京8月20日電 (記者羅沙)最高人民法院20日公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特殊情況下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用人單位,細化工傷認定中“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等問題。
  規定了五類特殊工傷台東民宿保險責任主體
  針對目前勞動關係中經常出現與職工存在用人關係的單位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情形,抗癌食物具體由哪個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容易產生爭議的情況,這次出台的規定對雙重勞動關係、派遣、指派、轉包和掛靠關係等五類比較特殊的工傷保險責任主體作了規定。
  規定同時細化了工傷認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外出期間”以及“上下班途中”等問題,確定了三個思路記憶體:一是對“工作原因”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履行工作職責、是否受用人單位指派、是否與工作職責有關、是否基於用人單位的正當利益等因素;二是對“工作時間”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屬於因工作所需的時間;三是對“工作場所”的認定則應當考慮是否屬於因工作涉及的區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
  對“上下班途中”進一步細化
  規定指出,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趙大光表示,“合理”就是應當具有正當性。“上下班有一個時間區域,可能早一點,可能晚一點,比如下了班以後還要加一會兒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時段過了之後再回家,我們認為這些都屬於合理時間。”他說。
  “合理路線包括的範圍就比較廣泛,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場買一點菜,然後再回家,而且是順路,我們認為都應當包括在內。”趙大光說。
  (原標題:下班回家順道買菜出意外算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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