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歷史地位今非昔比
   一部20多年前修訂的法律,已很難適應現狀,提及新環保法修訂背景和變化時,王煒特別提及現行環保法有關“環保地位”的規定,“使環境保護工作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而新法規定,“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看似簡單的順序對調,實際上在宣讀“當經濟與環保衝突時,環保讓位於經濟”成為歷史。
   自治區環保廳相關領導指出,新環保法將保護環境提為基本國策,加之國家已將生態文明建設提升至與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併列的高度,這意味著環保地位已今非昔比。
   強化了執法權,但絕不能擅用
   以往,檢查夜間違規作業,因為沒有查封、扣押等權力,只能警告或事後處罰,很多單位就捉迷藏,執法人員來了停,走了繼續。我區一位環保基層執法人員說,因無相關執法權、監督權,環保部門工作時時常遭遇尷尬。
   王煒指出,新法確定、強化了環保執法: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有權進行現場檢查;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和其他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發現有關工作人員有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環保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環保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
   王煒指出,新法明晰了政府環保部門責任,如果環保沒做好,環保部門主要負責人、地方政府決策者就可能下課。
   4種違規行為將拘留負責人
   “銀川有家企業,時常因為排污問題被投訴。有一年,環保部門對其進行了數次高額罰款,但不到百萬元的罰款額與常年環保設施正常運行費用相比,企業更願意被罰款。”我區環保部門一位執法人員坦言,違法成本低是企業違規排放的重要原因之一。
   王煒介紹,加大處罰力度是本次新環保法的另一大突破。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可責令其限產、停產整治,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政府批准停業、關閉;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或環評未批准,擅自開工的,可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並恢複原狀。
   新法通過前,企業違規排污處罰未構成犯罪的,除罰款外,很少涉及拘留等處罰。新法規定,有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註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為之一的,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處罰外,可對相關負責人採取拘留措施。
   信息向公眾公開
   王煒指出,新法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保權利;國務院環保部門統一發佈國家環境質量。省級以上環保部門定期發佈環境狀況公報。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和其他部門,應當公開環境質量、環境監測、突發環境事件以及環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排污費的征收和使用情況等信息;縣級以上地方環保部門和其他部門,應當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佈違法者名單;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因此,公民或相關組織完全可以依據新法要求政府、企業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否則將違反新法,面臨記過、降級、撤職、開除、引咎辭職等處分。  (原標題:新環保法讓群眾放心、違法單位害怕)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en15encvx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